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辦法(試行)》。
實施辦法要求,發展保租房的市、縣應當充分發揮政府、企業、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作用。支持和引導市場各類主體參與保租房建設、運營,多渠道增加保租房供給。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租房。發展保租房的市、縣應按照職住平衡原則,結合人口和就業崗位分布、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情況,優先利用位于城市中心區、產業園區、交通便利區或醫院、學校、商業綜合體等租賃需求多的區域存量土地、房屋。支持通過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籌集建設保租房,定向分配給在鄉鎮工作的教師、醫生、民警和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三支一扶”人員等。
新建保租房項目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戶型。重點發展具備一定規模、實行整體運營并集中管理的保租房(以下簡稱“集中式保租房”),主要可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保租房項目應當納入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并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實施辦法還規定福州、廈門、泉州和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發展保租房市、縣還可采用以下渠道籌集房源: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用于建設保租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租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納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市、縣(區),在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的基礎上,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租房。 福州、廈門和納入城中村改造擴圍城市在實施城中村改造中,可將村民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戶型為主單獨設計、集中建設,并長期租賃用作保租房;也可在妥善做好原有租戶安置搬遷、租金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將城中村房屋整體長期租賃并改造提升用作保租房。
該實施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記者 馮川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