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消費者通過我愛我家房產中介租了一套房,入住期間一天夜里發生入室盜竊,損失3萬多元財物。在消費者與我愛我家房產中介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甲方我愛我家房產中介有義務保證乙方承租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否則視為違約。消費者據此認為,我愛我家有違約行為,希望退租,并退還中介費。我愛我家拒絕補償消費者損失,告知消費者只能找警察。《天天315》本期聚焦:房產中介是否有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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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12月4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消費者通過中介公司租賃房屋時,會繳納中介服務費。那么所謂的服務都應該包含哪些內容?是否應包含對租戶人身財產安全的保護?一旦有租戶在出租屋內發生人身財產安全遭受損失的情況,房屋租賃公司是否應該負責?
李女士今年8月通過北京我愛我家房產中介租了一套房。一個月前的一天夜里,李女士在家中熟睡時遭遇了入室盜竊。早上醒來后,李女士發現大約損失了3萬多元的財物。警察勘察了現場,目前已經立案。
李女士租的這套房,位于北京的北三環附近,屬繁華路段。不到40平米的面積,月租5800元。押一付三,另外還要再繳納5800元的中介服務費以及一個月的押金,這筆錢對一個上班族而言不是小數目。可入室盜竊的事情發生后,她不敢再繼續住在這里,于是要求和我愛我家解除合同,并要求我愛我家賠償違約金。
李女士說,她找到我愛我家中介的門店后,工作人員的態度并不友善,認為發生的盜竊事件與自己并沒有關系,李女士只能去找警察。但李女士表示,在她和我愛我家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第七條明確寫著,甲方我愛我家應保證出租屋的安全,不得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第十條也規定,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李女士認為,我愛我家有義務賠償自己的損失。
與我愛我家門店工作人員溝通失敗后,李女士嘗試和北京我愛我家中介公司總部聯系,她的訴求是,退還剩余月份的租金以及中介服務費和押金,但總部的處理結果同樣讓她失望。
因為與我愛我家門店的不愉快溝通經歷,合同難以解除。可是住在發生過盜竊的租住房屋內,李女士每天都很擔心,晚上睡覺也很害怕。她想不通的是,既然合同中約定了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為什么不能賠償?租來的房子安全性不能保障,為什么不能按照合約約定退租?即使合約沒有約定,在發生盜竊的情況下,申請退租難道不算是合理的嗎?
提出這些質疑時,我愛我家門店工作人員說:“你租的房,我又不住里面,我怎么保證你的安全?”李女士多次撥打北京我愛我家總部的電話,客服人員每次做的也只是讓她耐心等待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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