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銀行卡境外取現額度又有新調整,從每卡每年不超過10萬元,調整為每人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其中提到,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新規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此項新規的實施不影響個人持卡在境外消費。有市民表示,將以購匯代替境外取現。新規中提到,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同時,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據悉,國家外匯管理局每日通過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向發卡金融機構發送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名單,發卡金融機構應不晚于北京時間當日17時起暫停名單內所列個人使用本機構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而被列入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名單的個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查詢境外提取現金明細。
個人持卡境外消費不受影響
此外,新規將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
需要注意的是,新規遵循經常項目可兌換要求,不改變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不影響個人正常提取現金和消費,不影響個人用匯便利性。國家外匯局有關負責人解讀稱,新規主要是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并不改變銀行卡外匯管理基本框架和個人用匯政策,個人持卡境外消費不受影響。(全媒體記者盧夢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