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劇情突轉。歐尼客此前委托天津徐氏飲料有限公司(下稱“天津徐氏”)生產“啟勁”枸杞飲料,一位歐尼客內部人士告訴本報記者,他們委托天津徐氏加工生產的最后一批啟勁產品的生產日期是2014年10月20日,但是,在易捷的銷售渠道中卻發現生產日期在此之后的產品,有些生產日期竟然是2015年。在其深入了解后發現,生產廠商正是天津徐氏。
歐尼客負責人稱,在歐尼客與寧夏易捷的合作協議沒有解除之前,寧夏易捷即委托第三方生產,違反了合同,在多次與對方溝通未果后,歐尼客選擇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歐尼客方面稱,按照約定,2013年6月1日簽署2年內寧夏易捷下達采購枸杞飲料的訂單數量應不少于6000萬罐,但實際被上訴人僅僅下達了626.19萬罐,差額部分5373.81萬罐,按照銷售給寧夏易捷的售價與采購成本的差額0.88元/罐計算,寧夏易捷應當賠償歐尼客可得利益損失4728.95萬元。
但寧夏易捷辯護律師對上述主張并不認同,其表示雙方約定的3000萬罐是一種合同義務還是市場預期存在爭議,歐尼客在向代工廠天津徐氏下達的數量較少也間接說明了歐尼客預見到要達到該數量不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