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施行期限屆滿后,期限延長二年至2020年2月29日。該決定自2018年2月25日起施行。
決定指出,國務院應當及時總結實踐經驗,于延長期滿前,提出修改法律相關規定的意見。此外,國務院要進一步加強對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將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繼續創造條件,積極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防范和化解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月23日,中國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受國務院委托,對《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草案)》作說明。劉士余表示,目前在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交易者成熟度,發行主體、中介機構和詢價對象定價自主性與定價能力,以及大盤估值水平合理性等方面,還存在不少與實施注冊制改革不完全適應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完善;從外部環境看,歐美發達國家相關金融市場積累了一定泡沫和風險,已經有調整的征兆,給我國實施注冊制改革時間窗口的選擇帶來不確定性。為了使繼續穩步推進和適時實施注冊制改革于法有據,保持工作的連續性,避免市場產生疑慮和誤讀,并為修訂證券法進一步積累實踐經驗,有必要延長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記者表示,一方面,這一舉動表明證監會沒有放棄注冊制改革,始終在穩步推進之中。另一方面,由于證券法修改受阻,必須采用變通的方式,由人大授權,不中斷注冊制改革進程。2018年,注冊制改革可能會有一些新的動作。他預計,2018年證券法修訂會有新的進展,IPO標準的設定在創業板也會有新的改進,有可能借鑒國外設定多通道IPO標準,滿足新經濟、新業態企業的上市要求,把好的企業留在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