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實際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應承諾,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出現困難的時候,主動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風險化解和處置等相關工作。
1月23日,福建省金融辦下發《福建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稿)》(下稱“實施細則”),共分五章三十二條。
其中,對于新設立網貸平臺名稱中應標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并在經營范圍中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向有權部門申請備案登記。
在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貸平臺,在申請備案登記前,應當到工商局更名并修改登記范圍,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
工商信息顯示,目前在福建省內帶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公司共有100家。柒聞網注意到,這些公司成立時間大部分是在2017年。
而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即57號文)顯示,在2016年8月24日后新設立的網貸平臺,在本次專項整治期間,原則上不予備案登記。
實施細則提到,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省金融辦有權直接注銷其備案登記并進行公示:(一)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備案登記的;(二)未按相關規定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簽訂資金存管協議的;(三)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滿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四)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規定的;(五)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備案登記信息無法與機構取得聯系的;(六)取得備案登記后6個月內未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或停止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連續滿6個月的。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實際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應承諾,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出現困難的時候,主動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風險化解和處置等相關工作。柒聞網了解到,此前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征求意見稿)》曾指出,具有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背景的網貸機構,應由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提供合理范圍內的資金援助,協助網貸機構盡量縮小不良貸款余額和待償余額之間的差額。
實施細則指出,網貸平臺在完成備案登記并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后,應當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明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簽訂正式的資金存管協議,并將資金存管協議的復印件在該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反饋至省金融辦和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
其中,在銀行存管方面,網貸平臺在提交備案登記材料中,需包括與在福建省行政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達成資金存管初步協議。
據悉,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省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認定為合規類的,可以按照本細則相關規定申請備案登記;經省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認定為整改類的,在完成整改并取得整改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后申請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