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武漢城管鮮花執法、眼神執法之后,陜西銅川市城管又發明了“扔人執法”:把一位在市區內占道經營的小販拉到了城外約20公里的山野,然后棄之路邊。目前,4名當事城管隊員已被停職檢查。(11月13日《南方都市報》)
從表面看,這不過是城管與商販的又一次沖突,說到底,還是兩個癥結使然:一是城市管理的政策取向,二是城管執法的彈性自由。
輕易就能限制人身自由、將公民扭送上車,這樣的做派,顯然“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扔人固然令人憤慨,但如果還是就事論事地致歉了事,點到為止的姿態,怕并不會真正起到作用。城管自然要受到責罰,逼著城管去驅逐商販的制度如何自處?謙抑的執法權究竟靠什么才能規范出來?
沒有天生的壞商販,也沒有天生的彪悍城管。在身份之外,他們也不過就是有著平凡喜怒哀樂的市民。真正該反思的是為什么一旦雙方有了社會化的身份,就變得劍拔弩張、水火不容?兇蠻而張狂的權力,被驅趕與被丟棄的權益,在戲劇化的“扔人事件”中再度呈現,這不單單是執法方式的沉疴,也是公共管理取向上的癥結。
“扔人執法”的本質,無非是“扔人性執法”。群眾路線如火如荼實踐了這么久,為什么連底線的依法執法、規范執法都難以兌現?這個問題,也許只能從城管制度本身求解。(閩南網 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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