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內蒙古頻道9月30日電(任會斌、白冰)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楊漢中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一案,30日16時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楊漢中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刑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楊漢中,1954年10月17日出生,曾任內蒙古自治區滿洲里市市委副書記、滿洲里市人民政府市長,呼倫貝爾市市委常委、滿洲里市市委書記,興安盟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等職務。
法院認定,2000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楊漢中利用擔任滿洲里市人民政府市長、滿洲里市委書記、興安盟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名請托人在房地產開發、建筑工程發包、經濟項目合作、人事提拔、刑事案件辦理等多個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子、弟弟、情婦、司機等人先后49次非法收受和索取19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037余萬元、美元35萬元、澳元4萬元,其中索賄共計人民幣1320余萬元、美元15萬元。
2007年年底,在興安盟盟委、行署新建黨政機關綜合辦公樓,并采用拍賣盟委、行署原辦公場所等國有資產及土地的方式籌集新建辦公樓資金的過程中,被告人楊漢中接受興安盟紅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理王國金的請托,向盟黨政機關綜合辦公樓籌建工作領導小組指示要將與盟委、行署原辦公場所地塊相連的居民住宅土地(宗地編號為220號)整體出讓、開發。該地塊于2008年5月1日在中國土地市場網發布掛牌出讓公告,明確了該宗地出讓現狀為“毛地”。同年6月1日紅都公司競得220號地塊土地使用權。后楊漢中擅自決定將本應由開發商紅都公司承擔的220號地塊拆遷費用變更為政府承擔,并要求政府拆成“凈地”再交付紅都公司。根據楊漢中的指示,籌建組于2008年6月至2010年11月為220號地塊支付拆遷、安置等費用共計4945.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漢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請托人款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楊漢中在處置興安盟盟委行署原辦公場所土地過程中,濫用職權,擅自決定將原本由開發商承擔的拆遷安置費用變更為政府承擔,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945.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楊漢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楊漢中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且能夠積極退回大部分非法所得的款物,具有悔罪表現,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楊漢中并有檢舉他人違紀線索的立功情節,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楊漢中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其所具有的上述從輕處罰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漢中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楊漢中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