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減震器廠改制:1000萬元股東利益輸送政府?
中央第八巡視組進駐江西省南昌市開展巡視工作后,屢屢有江西企業代表和企業家上門反映問題,這其中就包括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東職工代表。《中國企業報》記者獲悉,他們于7月23日來到位于南昌的中央巡視組所在地,反映他們確認股東權長達10年未果的是是非非。
改制
事情要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說起。相關人士向記者介紹,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撫州摩托車配件制造廠發展而來。在初期主要是生產摩托車零部件及配件,在1984年成立自主經營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后來由于經營不善,到1987年企業負債經營,面臨倒閉。為了生存與發展,1988年撫州摩托車配件制造廠(后改稱撫州減震器廠)發行內部股票,由職工共同出資成為企業股東。資料顯示,當時發行內部職工股票11.7萬元,占當時總股份的19.54%。經過股東們努力,企業順利地渡過了難關并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實力。
資料顯示,1994年11月13日,當時主管此事的撫州市經濟委員會同意撫州減震器廠組建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州減震),當時公司總股本1359萬元中,集體股的1093.4萬元,占總股本80.46%;職工個人股265.6萬元,占總股本的19.54%。至2002年,該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6501萬元。
記者通過網絡查詢,撫州減震在某網站上的自身簡介中稱,其年營業額已經過億元。
但令所有人沒有想到的是,企業發展了,矛盾亦隨之而來。
清股
2002年12月25日,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國家體改委1993年7月1日[1993]114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第28條規定的“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的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二點五”,決定以此按1988年底凈資產倒推算,折合每股500元的投資只有200元計算為股份,另300元根據國家體改委1993年7月5日[1993]115號《關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不規范做法的通知》的規定,“地方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違反上訴文件規定批準進行內部職工持股試點的企業,必須按發行時的價格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部退還職工。”以上兩部分按1988年至1992年不同購買年份分別計算后相加,全部退還給原股票持有人。
2003年1月2日,撫州市臨川區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指導協調辦公室批復同意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根據該決議,2003年1、2月份,除黃新華、付月娥、付文霆、徐建平[微博]4人外,大多數持有內部股票的職工均按不同的購買年份分別從公司領取了2579.16元、2438.25元、1975.40元、1850元不等金額的退股現金,并在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職工股清退簽收表》上簽名。2004年3月,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年檢報告書中寫明撫州減震器廠出資額1093萬元,占81%,內部職工股,出資額256萬元,占19%。
“當時說的根本不是清股而是分紅。”8月2日,當時參與購買內部股票后來被清退的職工代表鄒仁午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當時我們手里的股票已經漲了20倍不止,如果說清楚是退股,我們肯定是不會答應以這么小的代價退掉。”
“當時清理了110多名職工全部個人股,而這些股份都流向了董事長徐日進及其家屬。”鄒仁午這樣告訴記者,“而且,不知道為什么還給了臨川區政府1000萬元。這在《產權制度改革方案》中有明確體現:‘提取1000萬元作為對區政府長期支持的回報’。”
糾紛
2004年12月27日,被清退的110多名股東集體向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5年5月13日,撫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撫民一初字第3號一審判決。判決原告是被告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公司的股權。被告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應停止侵害原告股東權利的行為。
被告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對中院的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2005年9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贛民二終字第3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認為:原審判決定事實不清。撤銷了(2005)撫民一初字第3號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05年11月22日,撫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再次審理了此案。2006年5月11日,撫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撫民第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原告均以其持有的企業股份作為出資,依法取得了被告的股東資格,其權益應受法律保障。被告憑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決定,清退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違反了《公司法》(舊)的相關規定,被告這一行為無效,應予以撤銷,原告仍是被告的合法股東,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撫州減震器廠不服,次日再次提起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2006)贛民二終字第18號《民事裁定書》作出了撤銷原判駁回起訴的裁定,江西高院稱,本案是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過程中發生的糾紛,該公司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一直由政府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因此,本案糾紛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
撫州減震職工股東代表向記者表示,他們已將撫州減震清退股東股份侵害股東權益和抽出1000萬輸送給臨川區政府的文件送至中央第八巡視組處,巡視組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們等待處理結果。
迷茫
事實上,撫州減震器廠部分股東和相關人士及部門糾紛由來已久。
早在清退沒有發生的2000年6月21日,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為擴大經營范圍,向江西省工商局申請了變更登記。6月22日,江西省工商局為其辦理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但在審查該公司申請材料時指出,“該公司系由集體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過程中未理順產權關系,但考慮到該公司一時難以理順產權關系,目前又急需增加進出口業務經營范圍,同意先辦理經營范圍變更,以后再理順產權關系。”
記者為此聯系了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政府法制辦,相關工作人員稱,撫州減震改制糾紛和給政府1000萬元作為長期支持回報一事他都不清楚,并向記者提供了政府辦公室的聯系方式,但記者多次撥打電話均無人接聽。
隨后,記者又聯系了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求證上述事件,該法院立案庭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需要進一步查詢,并要記者聯系法院辦公室咨詢此事。但記者按照上述工作人員提供的聯系方式所撥打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隨后,記者又數次聯系上述工作人員,電話均在被接通后立刻掛斷。
令撫州減震器廠職工部分股東尷尬的是,雖然法院裁定糾紛應由當地政府解決,臨川區政府已經拒絕過他們的請求。(來源:中國企業報)
記者 江丞華 郝帥 實習生 鄧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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