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22日電 國防法修訂草案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修訂草案規定,國家根據國防動員需要可以進行征收、征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國防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主要修改如下: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的相關要求。二是,明確國防資產不再用于國防目的的,相關機構和單位按照規定報批后,可以進行相應處置。三是,強化軍事機關在國防教育中的職責,明確軍事機關應當支持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開展國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關便利條件。四是,規定根據國防動員需要進行征收、征用后的補償原則,明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五是,進一步維護投資國防事業的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投資國防事業,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依法給予政策優惠”。(郭超凱 梁曉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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