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臺《關于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實施辦法》
干部“帶病提拔”
將倒查選任過程各環節
對干部檔案“凡提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提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凡提必聽”……日前,本市出臺《關于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實施辦法》,對五類責任主體在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過程中的職責進行細化,今后擬提拔人選需出具廉潔自律情況結論性意見,一旦發生“帶病提拔”,要倒查選拔任用過程各個環節,甄別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推薦擬提拔人選
需黨委、紀委書記雙簽字
《實施辦法》強調壓實工作責任,著重落實落細黨委(黨組)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第一責任人責任、組織人事部門直接責任、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責任。為突出抓好干部廉潔自律情況的審核把關,要求在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報送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人選時,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認真負責地對人選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在意見上雙簽字。
《實施辦法》注重整合監督資源,增強監督合力,規定審計、信訪、巡視等相關部門在黨委(黨組)統一領導下,結合各自職能,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掌握的干部“帶病”線索情況,及時與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溝通,進一步織密監督防護網。
《實施辦法》還嚴格落實中央《意見》關于“加強動議審查、強化任前把關”的要求,結合選人用人檢查工作中發現的易發多發問題,對嚴格履行干部選拔任用的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程序作出具體規定。提出強化審核措施,對干部檔案“凡提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提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凡提必聽”,反映違規違紀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凡提必查”。
干部“帶病提拔”
要甄別相關責任人責任
《實施辦法》還對嚴格執行各項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作出具體規定。要求嚴格執行“帶病提拔”倒查制度。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要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逐一檢查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各個環節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況,甄別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凡因干部“帶病提拔”造成惡劣影響的,連續出現或大面積出現干部“帶病提拔”情況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記者孫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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