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平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3600元。
2015年10月,劉某打聽到廣東有人出售穿山甲,便開車前往蕉嶺縣城購買一只穿山甲活體,將穿山甲裝入紙箱后放置于轎車后座,途經武平縣巖前鎮靈巖公安檢查站時,被執勤人員查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未經有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的單位批準,非法收購、運輸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穿山甲一只,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發后,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動預繳罰金。查獲的穿山甲也已放歸大自然,未對其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遂作出前述判決。(通訊員 李彩蕓 曾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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