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養雞發家致富,兩男子一拍即合,在未申請辦理林用地占用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推林地建雞場,致富不成反獲刑。2016年12月29日,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4萬元,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2015年1月間,胡某、劉某欲合伙建養雞場,在未申請辦理林用地占用許可手續的情況下,經事先商議,擅自雇請挖掘機到上杭縣湖洋鎮某村一山場推挖、平整林地,并在林地上修建養雞場。現場經林業評估咨詢中心技術人員認定:被推挖林地面積共7679㎡,折11.51畝,損毀林木立木蓄積10.45m3。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劉某違反森林保護法規,在未辦理林地占用手續的情況下,共同非法占用山場11.51畝用于建養雞場,改變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嚴重破壞,數量較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屬共同犯罪。鑒于被告人胡某、劉某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并自愿交納了生態恢復補償金,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使用林地、耕地必須獲得審批,否則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訊員 陳立烽 羅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