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閩西網29日訊(紅色閩西網記者 戴敏 通訊員 袁英)上杭廬豐鄉村民劉某雇工拆除豬舍,不料在施工中,工人不慎摔落地面受傷,事后雙方因賠償問題鬧上法庭。近日,上杭縣法院審理了此案,判決雇主劉某擔責80%,賠償原告羅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類經濟損失5.7萬余元。
2015年11月,劉某與曾某達成購買協議,由劉某負責將曾某所有的四座豬舍木料拆除,包含拆卸豬舍屋面的水泥瓦,拆卸的舊木料歸劉某所有。
20日上午,羅某受劉某雇請和另外兩位工人開工拆卸豬舍水泥瓦,羅某在走動時所踩的水泥瓦破碎導致其從近3米高處摔到地面。之后,羅某被送至醫院急救治療,經鑒定,傷殘等級為“交通”九級。雙方就賠償問題調解未果,故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作為雇主,未對作業現場提供安全防護保障措施,也未盡安全作業教育義務,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羅某作為雇員在作業過程中,安全意識欠缺,自身疏于防范,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確定雇主劉某承擔80%的損害責任,羅某自行承擔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