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家住連城廟前的小黃剛買的摩托車撞了人,因為沒有投保交強險被法院判決賠償12萬多元,小黃腸子都悔青了。世上沒有后悔藥,小黃經歷這一遭算是有了切身體會。
2017年3月,小黃輛新摩托車,為了省手續費,他一直沒有辦理登記和投保交強險。不料在一天傍晚撞上了正在散步的老楊。后經交警認定,小黃負事故次要責任。老楊的傷情經鑒定為十級傷殘,住院20天,光醫療費就花了2萬多元。
之后,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不下,老楊一紙訴狀將小黃告上了法院,要求小黃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萬多元,并要求小黃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1萬元內先行賠償。小黃認為交警認定了其只需負事故次要責任,最多同意賠償老楊損失的30%。
經審理,法院認為,投保交強險是公民的法定義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小黃作為肇事機動車的投保義務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應當先行在交強險11萬元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按照雙方的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據此判決小黃應賠償老楊12萬多元。
法官說法
交強險自2006年實施以來,投保率逐年上升,但仍有相當比例的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其中以摩托車和拖拉機等農用車的脫?,F象最為嚴重。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不僅違反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規定,更為重要的是,發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造成受害者的損害難以獲得交強險的賠償。針對此現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在此提醒機動車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尤其是廣大農村居民,應當強化投保交強險的意識,為自己、為他人購買一份安全保障,切莫心存僥幸、因小失大。(羅立軍 劉啟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