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的黃金手鏈竟發生斷裂,誰來擔責?日前,連城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買賣金手鏈糾紛案作出判決:童某將所購買的黃金手鏈退還金店,金店則返還童某價款8900元,并賠償童某損失,酌定為500元。
2014年國慶期間,童某到位于廈門一金店,花費8900元購買了一根重34.50克的男士黃金手鏈。為討個吉利,一直等到2015年元旦,童某才拿出新手鏈戴上。不料,剛戴了四天,童某卻意外地發現手鏈一處固定鏈接出現斷裂。很快,童某又“殺回”廈門,經過一番交涉,金店負責人當場出具了“同意另行訂制同樣款式手鏈一根,最晚于1月15日前交貨”的承諾書。然而,承諾書竟是“空頭支票”,一直未予兌現。協商無果,童某將金店告上法院,要求退還手鏈購貨款8900元,并賠償其往返的車旅、住宿等費用1000元。
訴訟期間,童某申請對手鏈的成色及斷裂原因進行鑒定,但鑒定部門告知黃金鑒定需氧化才能鑒定成色,而斷裂因素則難以鑒定。無奈之下,童某撤回了鑒定申請。
“雙方幾次協調,金店負責人都表示同意退貨,這說明手鏈存在質量問題是不爭的事實。”童某肯定地說。
金店方卻不認可童某的說法:“我們從未承認手鏈有質量問題;在調解過程中答應退貨,不代表在訴訟中就必須同意退貨。童某認為手鏈有質量問題,但沒有證據證明,不能排除是佩戴過程中人為損壞導致斷裂。”
法院經審理認為,手鏈的斷裂部位為中間龍紋方牌與一側鏈體的固定鏈接處,而不是手鏈的易損搭扣處,依據常理該部位不會輕易發生斷裂,故該斷裂處無法排除系手鏈工藝設計存有缺陷,抑或手鏈質量存在瑕疵所致。而金店雖出具“承諾”,但事后并未實際重新制作手鏈、進行調換貨,由此導致童某多次往返連城廈門兩地并造成損失。據此認定童某要求退貨并賠償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遂作出前述判決。(通訊員 陳立烽 陳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