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有些人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想方設法私自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以逃避債務。日前,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據悉,這是長汀審結的首例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刑事自訴案。
2013年12月3日,長汀法院對原告吳某與被告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黃某二十日內歸還原告吳某借款26萬元。判決生效后,黃某未履行義務,吳某申請強制執行。長汀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依法向黃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責令黃某如實報告財產情況,但被告人黃某在提交的財產申報表中,隱瞞申報一筆已和其他債務人達成協議的應收工程款160萬元。2014年3月,法院凍結了被告人黃某的銀行賬戶,黃某卻多次用他人的賬戶代收債務人支付的工程款,這些款項均未用于案件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人民法院判令其歸還自訴人吳某借款的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其不僅在收到報告財產令后,隱藏其在危橋改造項目中工程款的收入,并在其賬戶被依法凍結后,采取將其本人名下的工程款指定他人收取等手段,轉移財產,規避法院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據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陳立烽 曾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