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9月19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 通訊員 賴珊珊)19日,晉江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陳水深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案。因轉移房產拒不執行,被告人洪某洋獲刑兩年。該起案件也是晉江法院當庭宣判的首起適用“新指導意見”拒執案。
據介紹,洪某種、邵某媚向施某好借款,二人之子即洪某旺與被告人洪某洋兩兄弟為該借款擔保。2015年12月22日,經晉江法院判決確認,洪某種、邵某媚償還施某好借款本金人民幣159萬元及相應利息,洪某旺、洪某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生效后,四人未履行生效判決,在晉江法院向四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通知書后,被告人洪某洋不但不履行,還將其名下的住宅及儲藏室以100萬元出售給他人??鄢摲慨a在出售前存在銀行抵押貸款578577.35元,所得款項421422.65元均未用于償還法院判決中所欠債務,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到位。
為保障被告人洪某洋的辯護權利,晉江法院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定辯護人。在庭審中,被告人洪某洋對其轉移房產的行為供認不諱,晉江法院當庭進行宣判,判決被告人洪某洋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指出,2018年7月23日,福建發布《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公安廳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根據該指導意見,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額個人達1萬元、單位達3萬元的,則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而若個人金額達25萬元、單位達100萬元,且達到執行標的額的30%則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被告人洪某洋雖然轉移財產金額已超過25萬元,但未達到執行標的額的30%,故而屬于情節嚴重。法官特別提醒各位在法院尚有判決未履行的被執行人們,若個人轉移財產達25萬元、單位轉移財產達100萬元,是很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請未履行的被執行人及時履行法院生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