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女士稱,2012年11月20日,她看中了省城“格爾森”地板,當時只交了500元的定金。10天后,發現商家口頭承諾的和訂單內容有出入。“商家口頭承諾說可以8個月之內送貨,但是合同上卻寫明,必須在6個月之內送貨,不能少于當時訂購面積的75%,否則屬違約,這些當時商家都沒說清楚,而且過了第10天才提醒我交錢。”唐女士說,商家的做法很不誠信。
“格爾森”地板的陳老板告訴記者,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由于庫存的問題,所以最后需要的貨量只能是在原定貨量75%的范圍,而送貨的日期一般都是半年內,但和客戶協商后可以延長安裝日期。希望和唐女士能夠面對面進行協商。目前,工商部門已介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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