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子女買房落戶 房子最終被抵債
黃某與黃某環是夫妻,育有一兒一女。上世紀90年代,為鼓勵房地產發展,廈門出臺購房入戶的政策。為讓子女享受到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教育資源,黃某夫妻花費50多萬元購買了位于思明區的某處房產,并于1998年7月經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局登記備案,合同上登記的買房人為黃某環及兩名子女。
1999年,因開辦的公司資金周轉不靈,黃某向銀行貸款50萬元,并由好友陳某開辦的公司為之提供擔保。后來黃某生意陷入困境,無力償還貸款,便與陳某商定:由陳某代為償還銀行貸款50萬元及利息,黃某將該處房產與一份7萬元的債權折抵。同時,兩人還約定待黃某兩名子女落好戶口、開發商可以辦理產權登記后再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雙方各承擔一半。
黃某與陳某還就此事簽訂協議書,黃某環與子女均在上面簽字確認。事后,陳某通過自己公司的賬戶依約向黃某公司轉賬54萬元,黃某公司用此款向銀行還款。之后一年,黃某的公司注銷,黃某也將房屋交由陳某使用,并由他出租獲利。
兒子長大告母親 想討回名下房子
去年,黃某的兒子黃某霖將陳某作為被告、母親黃某環和姐姐黃某慧作為第三人告上法庭,聲稱自己在簽訂協議書時年僅9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作為自己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自己的財產合法權益;自己作為房子的準業主之一,應該依法享受對房屋的處分權。由于自己當時年幼,不明協議書的內容及簽字的法律后果,只是根據父母要求到場簽字。
黃某霖認為,父母沒有盡到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義務,因此要求確認協議書及房產買賣協議無效,并返還房產。
陳某則表示,協議書是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經律師見證簽訂的。陳某還認為,黃某霖當時作為年僅9歲的孩童,不具備實際購買能力,雖然房子產權是登記在黃某環和兩名子女名下,但房產系黃某夫妻共同出資購買;而且協議書上也闡明黃某購買該房產是為了將兩名子女的戶口遷入廈門,其產權實際為黃某夫婦所有,應屬于黃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陳某要求法院判決該協議書有效,并履行協議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
房子應是父母的 法院判決兒敗訴
法院審理查明,在購買該房屋時,黃某霖為未成年人,姐姐黃某慧也剛剛畢業,姐弟倆除父母之外并無獨立的經濟來源,房產完全由黃某夫妻二人共同出資購買。此外,協議書中還明確指出房產系他們夫妻二人為子女落戶廈門而購置的,由此斷定產權實際上屬于黃某夫妻二人。因此,法院判決黃某夫妻處分房產的行為有效。
經辦此案件的楊麗芬法官介紹說,現實生活中,父母為了給子女落戶而購房并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情形屢見不鮮。一般來說,若父母對房屋產權屬子女所有或產權屬父母與子女共有的事實并無異議,也無特別說明的前提下,父母的這種行為隱含了將房產的部分甚至全部產權贈與子女的意思表示。但本案的特別之處在于,父母在協議書中明確指出這一處房產僅是為了落戶才將子女列為購房人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成年后需配合房產過戶等事宜,因此,本案的父母并無將該房產贈與子女的意思,而黃某霖在簽約時作為未成年人,并無自有的財產,所以他主張父母的行為侵害了其作為被監護人的財產權,是與事實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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