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尾號0398讀者咨詢:我是2010年買的房子,合同上約定2011年8月底交房,但是直到現在為止還沒有拿到新房鑰匙。其間,催了開發商很多次,但是都沒有結果,請問我可以退房嗎?
回復:一般而言,買賣合同簽訂之后,意味著買賣交易已經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退房即為違約。但是記者咨詢多位律師了解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后,購房者如果遇到七種情況,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且可以要求退還購房款、賠償貸款利息、違約金等。
具體而言,這七種情況是:延期交付房屋;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不能辦理產權證;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房子存在抵押、聯建或其他經濟糾紛。該讀者應該屬于第一種情況,可以訴諸法律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