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資源有限,地方版“學校法”另辟蹊徑
關于學校依法治教的討論,始終繞不開一個話題——“學校法”的制定與出臺。隨著近幾年校園安全問題的頻發(fā),社會對“校園安全法”等相關教育立法的呼聲很高。
對此,教育部政策法規(guī)司司長孫霄兵認為,當前社會存在一種認知偏差,認為國家層面“學校法”不出臺,學校依法治教就無法可依。“其實,《教育法》同時也包含了學校相關法律制度,《高等教育法》《職業(yè)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中均有相關內容,地方的探索實踐也值得提倡。”孫霄兵說。
北京市教委政策法規(guī)處處長王艷霞認為,北京正在著手制定學校條例,青島在全國率先出臺了學校管理辦法,回應了人、財、物等教育改革的熱點難點問題,為北京的教育立法提供了路徑和啟發(fā)。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姚金菊則指出了另一個問題:國家立法任務相當繁重,立法資源也很緊張。她認為,立法不僅是教育行政部門的事情,它涉及多個國家機構,而且我國立法是多層次的,還有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要注意立法策略、時機和可替代性方式的選擇”。
“比如,‘校園安全法’雖然尚未出臺,但全國已有多部專門以學校安全為主題的地方性法規(guī)。”姚金菊建議,教育立法要將現(xiàn)有的立法手段用足,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也具有同等效力。
近年來,各地方在教育方面相繼出臺了多部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性教育法規(guī)、規(guī)章的制定有一個考慮就是固化教育改革成果,青島市正是用規(guī)章形式將全市近幾年教改成果進行固化。”鄧云鋒認為,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實際上會更具地方特色。(記者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