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指出:“促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以職業分類為基礎,統籌研究規劃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設置,減少重復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
那么,“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之間到底是怎樣一種關系?這要從職稱制度改革進程中的兩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說起——
其一,是以1986年《關于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為標志,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采取先評審再由單位聘任職務的辦法,設定任職條件和任期,所聘職務只在本單位內有效。同時結合當時國家工資制度的改革要求,相應地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經國務院職改領導小組批準,共設置了29個專業技術職務系列,各系列均按高、中、初三段設置。
其二,是按照1993年黨的十四大《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要制訂各種職業的資格標準和錄用標準,實行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兩種證書制度”的要求,在繼續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同時,參照國際通行做法,1994年原勞動部和原人事部共同制定《職業資格證書規定》,逐步推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截至2005年底,原人事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陸續分類建立實施了37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根據不同職業特點采取考試準入和進行執業注冊管理。這些職業資格大多是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市場經濟急需的職業,分布在醫藥、法律、工程、安全生產、建筑和質量管理等專業技術領域。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符合市場經濟特點和與國際接軌的一種人才評價制度,是職稱制度改革的新內容和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