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騷擾”入法系本次民法典人格權編立法的亮點之一。今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三審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在此前的一審稿、二審稿基礎上,三審稿進一步細化了“禁止性騷擾”條款。
此前的一審稿、二審稿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系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采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行為。
今天審議的三審稿,將上述條款修改為: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也就是說,三審稿細化了用人單位的防止和制止性騷擾責任,由原來的“在工作場所采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修改為“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刪除了“工作場所”這一地點限定;除了“利用從屬關系”,還增加了“利用職權”表述。
為何作出如上修改?21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記者會上,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今年4至5月,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次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收到20031人提出的31936條意見。主要意見就包括細化有關性騷擾的規定,“經研究,發生在用人單位中性騷擾的主要表現之一是利用職權關系從事性騷擾,并且實施該行為不限于在工作場合”。
此外,二審后,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提出,人格權是人格權編中的核心概念,建議對這一概念的定義予以界定,明確哪些權利屬于人格權。
據此,三審稿增加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新京報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