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畢業季,又是求職季。新一批應屆畢業生即將走出校門求職就業,不少單位紛紛用俗稱“三方協議”的“大學生就業協議”和畢業生約定工作崗位。近日,大連市一所高校的應屆畢業生小畢卻在簽訂三方協議后另謀高就,毀約的他被用人單位索要5000元違約金。那么,小畢該不該交這筆錢呢?
簽約后又毀約 被索違約金
小畢的母親告訴記者,孩子是在今年年初和一家企業簽署的三方協議,當時還進入了單位實習。“今年4月份孩子又找到一份事業單位的工作,于是打算毀約三方協議。”小畢的母親說,最初簽約公司稱,小畢必須繳納5000元的違約金。
小畢的母親稱,孩子所簽的協議上并沒有涉及違約金的條款。但記者聯系上小畢最初簽約的這家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畢業生和單位簽訂的三方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協議有效期內違約,就應該進行賠償。”這位負責人表示,“三方協議”是簽訂于應屆大學畢業生離校并取得畢業證之前,和正式的《勞動合同》還不一樣。“三方協議的有效期,事實上是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正式接受,并在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終止。”這位負責人表示。
記者發稿前了解到,小畢的母親已經向這家公司繳納了5000元違約金。
類似情況為數不少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隨著就業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像小畢這種先簽約再毀約,打算“騎驢找驢”的畢業生為數不少,毀約時和用人單位產生糾紛的也時有發生。
遼寧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2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也就是說,只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或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這兩種情況才能約定違約金。企業與大學生簽訂就業意向,并未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故企業不得約定違約金,大學生可以主張違約金條款無效。
目前,建議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在選擇就業時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