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轉機
訴訟被受理 要求賠償50萬
因為“無醫療事故鑒定報告也可立案”,張永智夫婦的訴訟被予以受理,這也成為了四川首個無醫療事故鑒定立案受理的案子。
1999年,幫張永智打行政官司的年輕律師,將他介紹給了成都資深律師高建強。高建強決定免費提供法律幫助:“沒過多久,這個案子就出現了轉機,并引起了全國的關注,一切都因為四川省高院的一份文件。”
高建強在四川省高院回復一個地方法院的文件中,發現了無醫療事故鑒定報告,也可立案的語句。2000年他們向成都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學校和醫院賠償包括精神撫慰金在內的各項費用共計50余萬元,不久后就得到了受理。而在案件開庭兩年后,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對于醫療事故案件,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同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布實施,規定病人及家屬有權查閱和復制病歷。
2006年·宣判
駁回訴訟請求 判賠35000元
隨后,該案在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立案,案子一審進展得并不順利,從開庭到判決,經歷6年時間。先后作了多次醫療事故鑒定,最后一次醫療事故鑒定是在2005年,經最高法司法鑒定中心委托中國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鑒定。鑒定結論是,校醫院在轉院過程中存在不足,醫院采取的急救措施不夠積極及時是存在的不足。
同時,張永智向法院提交了同學們的證言,希望能夠證明兩家醫院存在重大過錯。但張達所在的高校提交了一份由四川省專業氣象臺出具的證明,證明張達轉院成都當天無雨。而在其中兩位同學的證言中,都提到當天有雨。法院根據這份證明,又認為3位同學證言內容過于相似。最終沒有采信這三份證言。
2006年,武侯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對張永智夫婦的多項訴訟請求均不予以支持,根據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的不足,酌定其賠償夫婦倆35000元。
張永智不服提起上訴,希望法院能夠采信同學們證言。但法院認為這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一審判決下達后4個月,二審法院做出判決,維持原判。
2013年·再審
《民訴法》修訂帶來轉機
二審法院判決后,張永智夫婦申請再審。兩年后,張永智收到了法院的裁定書,再審申請被駁回。
在這期間,張永智和律師找到了兩份兒子尸體火化的原始材料,在死亡通知單和火化單上都沒有張永智的簽名。一審、二審時,學校都拿出了1997年的協議,并稱尸體未經尸檢火化,是經過了張永智同意的。但二審后申訴被駁回,卻意味著案子走到了終點。
2007年《民訴法》修訂,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1年11月,張永智夫婦向省高院申請再審。今年4月,張永智夫婦收到了省高院的裁定書,根據2013年新《民訴法》198條第二款之規定,該案發回成都中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