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本市法院受理申請和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數量都呈現快速增加的態勢,在保護婦女、老人等弱勢群體免受家庭暴力方面取得明顯成效。但在實踐中,保護令的申請及執行也面臨著調查取證難、各部門協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
案例
首個保護令已到期
老人安全狀況良好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的第10天,年過八旬的趙老先生就向東城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要求法院禁止兒子對其實施毆打、騷擾等暴力行為,成為該法院首起人身保護令案件申請人。
趙老先生的老伴已經去世,老人有兩套房,其中一套平房歸他獨自居住使用,另一套樓房給同在北京的大兒子一家住。老人平時生活主要依靠大兒子照顧。二兒子趙力多年前赴國外生活,已取得外國籍。
但去年初趙力回國后向父親索要平房,趙華因以自己還要居住這套公租房為由予以拒絕,父子之間矛盾爆發。
受理申請后,法官兩次到派出所調取了相關的110接處警記錄和調解接待室接待記錄。接處警記錄顯示,趙力于去年年初先后四五次深夜或凌晨上門騷擾父親:“踹砸居所房門、砸毀廚房門窗、侮辱謾罵”。趙老先生反映,兒子不僅要把他轟出去,還威脅他的人身安全,“要打死我”。
由于是父子之間因房產問題發生糾紛,警方只能作調解處理。調解接待室接待記錄顯示,趙華反映兒子“到家里來鬧,讓老人滾蛋,當著警察的面還罵老人……目的是讓老人把房子讓出來,他要出售”。調解室曾電話聯系趙力,但對方表示“派出所管不了他的事,讓他父親愛到哪里到哪里,不接受調解”。
“因為兒子多次深夜砸門,不讓老人睡覺,去年3月老人看到《反家庭暴力法》出臺,就趕到法院求助。”東城法院民六庭庭長趙慶是這起案件的承辦法官。他反復向趙力解釋,房子是其父親承租的公房,沒有產權,而趙力對待父親的行為是違法的。
法院隨即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趙力對申請人趙華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趙力對趙華進行騷擾、跟蹤、接觸,裁定有效期為6個月。趙力對裁定提出復議后被法院駁回。
趙老的代理人王立明律師說,在法院發出保護令之后,老人還因安全問題向他打過電話求助,他只得告訴老人應及時報警。
近日記者從老人所屬的街道司法所獲悉,雖然人身安全保護令已經過期,但目前老人的安全狀況良好,沒有再報警。據司法所了解到,趙力可能已經出國。
趨向
從肉體暴力趨向精神暴力
對存在家暴危險者提供保護
記者查閱本市去年以來涉及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案例發現,婦女為防止丈夫實施家庭暴力而申請保護令,約占案件總數的九成以上。男性施暴者的平均年齡為36歲,普遍有脾氣暴躁、自控力差等特點。這些案件多數以離婚為最終結果。
此外約有一成左右的案例是丈夫控訴妻子施暴,以及父母和子女之間存在家庭暴力的情況。
在暴力形式上,毆打等身體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施暴的隱蔽性也越來越突出,發展為限制人身自由,或對受害人實施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
胡梅從13年前就開始遭受比她大11歲的丈夫的家暴,去年2月她第五次離家出逃并向區婦聯求助,后帶著女兒入住救助站,但這期間其丈夫的威脅恐嚇仍不間斷。因此,她在向法院起訴與丈夫離婚的同時遞交了人身安保令的申請書。
胡梅說,其丈夫賈鋼在施暴最嚴重的時期,多次對她采用脫光衣服、捆綁、銬手腳、鎖在衛生間等方式,先禁錮住其身體,再進行抽打。2013年孩子出生后,賈鋼開始對她進行較為隱蔽的毆打,比如施以拳頭時會用毛巾包裹住手。更多的是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如對手機及銀行卡進行管制;每周只能外出兩個半天,并且需要提前一天提出申請……
雖然胡梅到救助站時身體上沒有傷痕,法院考慮離婚案件審理期間以及今后一段時間內,可能會發生影響申請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情形,還是裁定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該保護令的最大意義在于,在沒有明顯家暴行為的情況下,對存在家暴現實危險的申請人提供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