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于尚無法律依據(jù),抑郁癥是否在刑法上屬于精神疾病目前存在極大爭議,此前的判例結(jié)果也各有不同。針對此案,陳逢逢和廖勇認為,“即便被告人滕某患有抑郁癥,因其作案時頭腦清醒、目的明確,所以完全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教授李玫瑾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滕某與被害人本就矛盾已久,甚至打過架。案發(fā)當日,滕某把被害人叫到自習室,用自己當日購買的菜刀將被害人殺死,說明當時他是有準備、有意識和有思維活動的。李玫瑾認為,對于犯罪嫌疑人有無責任能力的判定,不能以病的癥狀來判定,而應該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指向、準備程度以及作案方式來判定。
警方提供的證據(jù)表明,滕某從3月27日白天就開始對殺人行為進行準備,作為兇器的菜刀是當天在超市購買的,臨近案發(fā)的22時左右還喝了4瓶啤酒。陳逢逢說,根據(jù)《鑒定意見書》中的表述,“滕上午就想殺蘆,但是不敢,喝完酒就敢了”。
針對被告人律師提出的滕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蘆海清的家屬和代理律師也不認可。被害人家屬提交給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顯示,根據(jù)民警所述的到案經(jīng)過,案發(fā)后,滕某回到宿舍讓室友“趕快報警,不然要再殺一個”,然后返回案發(fā)現(xiàn)場并反鎖了門。民警到現(xiàn)場后,滕某仍手持兇器(菜刀),神情恍惚,但沒有反抗,并讓民警給他放歌聽。雙方僵持了六七分鐘,等到增援警力趕到現(xiàn)場,才將其抓獲并帶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