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銘公司的環評報告還指出,該廠綜合廢水“無重金屬部分”,在馮軍看來,這無法解釋2006年12月廊坊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金銘公司廢水作出的監測報告,當時,廢水檢出含有錳、砷等元素,而馮軍家的機井的水中錳、砷含量均超標。馮軍據此認為,環評單位作出的環評結果失實,也沒有發出警示,致使他成為環境污染的受害者。
針對上述環評,馮軍向河北省環保廳提出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廊坊市環保局的批復。但省環保廳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馮軍隨后針對廊坊市和河北省兩級環保部門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未開庭,經書面審理作出裁定,認定馮軍不具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在此種情況下,馮軍于2015年11月向環保部遞交舉報信,要求對北京大學和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兩家環評機構進行查處。收到舉報后,環保部向河北省和廊坊市環保部門進行核實,其后作出回復稱:環評文件不存在失實的情況,因此未處理環評機構。
針對環保部的回復,馮軍提出行政復議無果,進而提起行政訴訟。在11月10日的庭審中,環保部的代理人在答辯時指出,環保部的答復合法合規,馮軍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該代理人表示,馮軍要求環保部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法規要求查處環評單位的行為,并未涉及其實體權利,因此,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法》中不履行法定職責可能造成申請人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也就是說,馮軍作為原告,與是否對上述行為進行查處,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注冊
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閩南網推出專題報道,以圖、文、視頻等形式,展現泉州在補齊養老事業短板,提升養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