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據報道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一則案例提到,16歲女生因未考上985大學,遭父親家暴,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吳某某(女)16歲,在父母離婚后隨其父親吳某生活,于2022年第一次高考考取了一本非985高校。吳某安排吳某某復讀,要求必須考取985高校,并自2022年暑期開始居家教授吳某某知識。開學后,吳某一直不讓吳某某到學校上課。2022年下半年,吳某某奶奶發現吳某將吳某某頭發剪亂,不讓其吃飽飯,冬天讓其洗冷水澡,不能與外界交流(包括奶奶),并威脅其不聽話就不給戶口簿、不協助高考報名。因反復溝通無果,吳某某奶奶向當地婦聯尋求幫助。婦聯聯合人民法院、公安、社區、教育局立即開展工作,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吳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理由及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吳某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其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后六小時內便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吳某對申請人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吳某限制申請人吳某某人身自由、虐待申請人;三、禁止被申請人吳某剝奪申請人吳某某受教育的權利。
典型意義
未成年子女是獨立的個體,他們享有包括受教育權在內的基本民事權利。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保護義務。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時,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父母應當在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身體、心理健康基礎上,以恰當的方式教育子女。本案中,父親雖系出于讓孩子取得更好高考成績的良好本意,但其采取的凍餓、斷絕與外界交流等方式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違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禁止出門上學更是損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權,名為“愛”實為“害”,必須在法律上對該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