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超生參加招考做老師被學校解聘起訴學校違法
1月7日,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通報一則案件判決情況,廣州白云區的侯某在被學校解聘后,起訴至法院請求學校繼續保留事業單位人事關系并支付賠償金,卻被法院駁回。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來是在2009年報考事業單位時,侯某隱瞞了超生一男孩的事實,為此學校認為侯某在參加廣州人社局直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辦理政審時,提供的計劃生育證明與事實不符,遂解聘侯某。
2009年8月,侯某經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入編廣州市某高級技工學校,崗位為專職教師。2015年3月1日,廣州市白云區某街道辦事處對侯某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在2007年5月政策外超生一名男孩的情況向學校通報。
根據該通報情況,學校于2015年10月23日對侯某作出處分決定,給予侯某降低崗位等級處分,低聘一級,由講師降為助理講師。
2016年3月22日,該學校召開校務會議,決定解聘侯某,理由是提供的計劃生育證明與事實不符,嚴重違反國家法規和人事紀律。
隨后,侯某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技工學校解聘違法,恢復人事關系和原來的工資待遇,繼續履行聘用合同;并要求學校支付2016年4月至12月的工資69400元。
仲裁委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為:駁回侯某的仲裁請求。侯某不服該仲裁裁決,起訴至白云區法院。
侯某認為,技工學校已對其超生行為作出了降低崗位等級的處罰。根據一事不能二罰的基本原則,學校在2016年就同一事實又進行了重復處罰。再者,《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并沒有規定超生行為必須受到開除處分。因此侯某表示,雙方的人事關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學校的解除行為是違法的。
經審理查明,白云區法院認為,原告的超生行為發生于2007年5月,現行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故原告的超生行為不適用于現行條例,其于2007年5月生育第二名子女的行為不符合當時的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確屬政策外超生。
此外,《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有明確規定,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規定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一條公開招聘紀律為“應聘人員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白云法院表示,原告明知其在2009年報考事業單位時存在政策外超生的情形,卻在招考過程中隱瞞該事實,最終使其得到該學校的聘用。然而原告并不符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報考及任職的基本條件,現作為用人單位的學校發現該情形后,對原告作出解除聘用關系,于法有據,并無不妥。
因此,法院認定雙方的人事聘用關系于2016年3月22日解除,原告主張雙方至今仍存續人事關系及主張學校與其繼續訂立聘用合同的訴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侯某不服判決上訴至廣州中院。近日,廣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