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曾4次試圖自殺
面對情緒激動的李依依,李明又問不出什么,所以只好先將女兒帶回家。9月8日一大早,李明帶女兒到當地醫院,“幾乎把所有科室都檢查了一遍,啥都查不到”。9月9日,李明和女兒一起到了西安,希望在大醫院做個徹底檢查。
西安之行并沒有解決李依依的問題,她不肯配合做心理方面的檢查,李明只好又將孩子帶回慶陽。回慶陽后李依依提出要回學校,“高三了,她不想耽誤學習。”李明說,“女兒班主任曾經說,以依依的成績,考一個二本的大學應該沒問題。”
可回到學校不久,李依依又說待不住,李明只好又把女兒接回家里,并繼續帶著她檢查。事發十多天后,在李明的多次詢問下,李依依終于把自己被班主任猥褻的事告訴了父親。得知情況后,李明再次找到慶陽六中,要求學校更換老師,“我當時壓著火,女兒一再叮囑我不要沖動。”他說,“可校方只說已經高三了,讓孩子早點回學校上課,卻不答應換老師的要求。”
2016年10月7日,李依依第一次試圖自殺,她吃了幾瓶藥,躺在床上不省人事,好在經過搶救,李依依脫離了危險。李依依這次嘗試自殺后,李明曾想過就吳某某猥褻女兒的事情報警,“但身邊一些朋友告訴我,時間過去這么久,可能保留的證據都沒了,還是先給孩子看病重要”,李明說,慶陽六中當時也表示正在調查此事,會有一個說法,所以并未報警。
10月中旬,李明帶李依依前去上海檢查。行前他到當地醫院開證明,醫生診斷為抑郁癥。在上海,醫生并沒有給李依依明確的診斷,只開了一些鎮定藥物,并告訴李明,有條件的話一個月來復查一次。返回慶陽后,李依依再次返校。
2016年12月6日,李依依第二次試圖自殺,她把在上海醫院開的鎮定藥物一次性都吃了,經搶救才化險為夷。
2017年5月,李依依第三次試圖自殺,這一次她想跳樓,隨后趕來的消防隊員將她救下。
2017年5月,在學校工作人員陪同下,李明父女來到北京安定醫院,在這里,李依依被診斷為“創傷后應激障礙”。
今年1月15日,李依依第四次嘗試自殺,把在北京醫院開的藥一下子吃了十幾盒。李明向深一度記者出具了當地醫院1月16日發的病危通知書,“診斷李依依出現了多種藥物中毒、中毒性腦病、竇性心動過速等問題,隨時可能出現生命危險”。經搶救,李依依又躲過一劫。
檢方不起訴決定書。
檢方兩度決定不起訴
6月25日,慶陽市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深一度記者,教育局曾對吳某某猥褻李依依的事情做出過調查處理,當時對吳某某行政降級處分,對慶陽六中的相關領導作出紀律處理,并協調當事人吳某某對受害人做出經濟賠償。
2017年春節過后,李明找到當地教育局,卻未收到明確回復。李明表示,當時學校給過他一個35萬的賠償協議,但是協議里要求他放棄其他訴訟權利,被他拒絕了。
在向教育局舉報后,李明最終決定向警方報案。2017年5月,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對吳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據警方的處罰決定書,“2016年9月5日15時許,慶陽市第六中學高三學生李依依因突發胃病,輔導老師羅某某安排李依依進入公寓樓D棟109室臥床休息,21時許,李依依班主任吳某某進入109宿舍詢問李依依病情時,遂用嘴在李依依額頭、臉部、嘴部等部位親吻,整個過程約三分鐘,被羅某某發現。吳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猥褻。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供述、受害人自述、證人證言、證據證實。”
得知吳某某僅被拘留10日,李依依告訴父親自己對這樣的結果無法接受。
為了安慰女兒,李明再次報案。受理案件后,2018年3月1日,西峰區檢察院對吳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西峰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吳某某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在不起訴理由說明書中,西峰區檢察院認為,吳某某摸被害人后背、脫衣服、咬耳朵的行為僅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公安機關繼續偵查仍未補充到相關證據;被起訴人吳某某辯稱其用嘴接觸被害人是為了進行體溫測試,檢察院認為此行為不符合常理,故認定被起訴人吳某某有親吻李某某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無直接證據證實導致李某某目前的病情與吳某某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李明向慶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2018年5月18日,慶陽市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維持西峰區人民檢察院對吳某某的不起訴決定。
拿到市檢察院復查決定書,李明有些絕望,他把復查決定書藏了起來,怕李依依看到。他隨后將申訴材料又遞交給了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6月中旬,李依依還是發現了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特別生氣。6月20日中午。和家人在一起吃過午飯后,說要出去走走,離開家的李依依來到了麗晶公寓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