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美國會有給嫌犯指定律師?
先解釋一下為何美國會有給嫌犯指定律師的規則。這個規則來自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第六修正案的其中一條規定,每個罪犯都有權利有一位辯護律師,如嫌犯的經濟能力不夠雇傭刑事辯護律師的話,可以由一位公設辯護律師來代表他。這個律師將代表嫌犯面臨審判的全部過程,包括審判前的調查審問階段,審判全過程,法官量刑的過程,還包括至少第一次的上訴。
嫌犯需要向法庭表明他自己的收入和財產情況以證明他本人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之后才會由法官考慮指定政府的律師來代理該嫌犯。
這種情況下,法庭指定律師的費用是由政府來承擔的。在美國的各級政府都專門設有為貧困的刑事犯罪被告提供辯護的法律機構,通常叫做公設辯護律師辦公室。聯邦的公設辯護辦公室是聯邦政府的部門,其人員屬于聯邦雇員。
同時,在聯邦法律當中,聯邦公設律師辦公室可以要求私家律師被法庭指定來代理案件,其費用由聯邦公設辯護辦公室支付。而這種費用的支付有一定的限制,比私家律師的費用要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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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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