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關于資格復審
1.資格復審如何進行?復審時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資格復審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進行。重點審核擬進入面試人員是否具備報考基本條件,是否符合筆試加分條件。審核前,由各招錄機關統一收取擬進入面試人員報名資格證件(包括職位要求的戶口簿、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證、體能測評合格證、會計證等證件)。經復審不符合資格條件者取消面試資格。
應屆畢業生經考試取得錄用資格的,必須在7月31日之前提供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證或成績合格通知單,否則,將取消錄用資格。
2.申請享受優惠政策的報考人在資格復審時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凡申請加分的人員,必須在資格復審前向各招錄機關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①回族考生提供身份證、戶口簿。
②烈士的配偶或子女提供《革命烈士證明》和能夠證明與烈士關系的材料;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配偶或子女提供縣(區)以上黨委、政府或自治區有關部門提供的“因公犧牲人員證明” 和能夠證明與其關系的材料。
(2)“退役大學生士兵”提供退伍證、所屬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出具的參軍入伍證明。
以上證明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凡在資格復審結束前未提交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加分及享受優惠政策資格;凡弄虛作假的,取消錄用資格。
“三項目”人員不需提供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材料,其服務情況將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向相關單位了解。
3.資格復審不合格被取消資格或本人申請放棄資格的,空缺
名額能遞補嗎?
答:可以遞補。空缺名額由報考同一職位且筆試成績在合格線以上的考生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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