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關于體檢、體測和考察
1.本次招考體檢工作依據什么標準進行?
體檢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
社部發〔2016〕140號)、《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和
《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等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2.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如何處理?
體檢醫療機構和體檢醫師要根據體檢項目的特點,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檢查和復檢。對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場復檢。
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體檢實施機關提交復檢申
請,體檢實施機關應盡快安排考生復檢。
體檢組織機關對體檢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進行復檢。復檢只能進行1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女性報考者因懷孕不能參加體檢相應項目的,招錄機關應對其延期體檢,并與報考者約定延緩體檢的最長期限。
3.哪些部門執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戒毒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職位,以及其他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錄用公務員,應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規定檢查有關體檢項目。《特殊標準》未作規定的職位或項目,其公務員錄用的體檢標準仍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
4.錄用人民警察需要測評體能嗎?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需進行體能測評,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行。國家安全機關、監獄、戒毒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職位招錄時需測評體能的,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行。
具體標準請關注黑龍江省公務員考試網和相關部門網站發布的通知。
在考生實際參加體能測評并取得相應成績情況下,不允許進行二次補測。對體能測評不合格的考生,因懷孕、傷病等個人原因不能在規定的體能測評最后一天結束前參加體能測評的考生,取消其參加后續考試錄用環節的資格。
5.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內容?
招錄機關要按照好干部的標準,根據擬錄用職位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自律意識、學習和工作表現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等內容。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參照其系統相關規定執行。
6.考察時需要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復審嗎?
資格審查貫穿公務員招錄全過程。錄用考察是對報考人員資格條件認定核實的關鍵環節,需要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復審。錄用考察階段資格復審,主要是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與真實經歷背景相一致,是否具有報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況,并需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發〔2016〕85號)和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相關規定,對報考人員的誠信情況進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