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均為單選題。趙馨芃和另一名考生的試卷,全部120道題中有109道題目作答相同,其中對同74題,錯同35題,錯同率為0.81~0.88 ,兩人試卷被鑒定為雷同試卷。
趙馨芃的代理律師指出,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第9條第1款,即“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規定。”其中明確應“在閱卷過程中發現”,而被告在閱卷結束且筆試成績已經公布100多天后才告知,這期間原告已經完成體測、面試、政審環節,此時被告已沒有資格對其成績作出處理,“對考生極不負責任”。
天津市人才考評中心表示,取得鑒定結果后,該中心對原告考場座位情況和答題卡信息分別進行了核查,確認原告為同考場同排左右相鄰雷同。核查信息需要一定時間,“只能先發布成績,如發現問題再處理”。
趙馨芃的代理律師還指出,“僅憑試卷雷同這一甄別結果,不能成為判斷考生違紀的依據”,希望能調取考生所在考場的監控錄像。
被告代理律師在法庭辯論時表示,這是國家公務員局認定的、承擔全國公務員考試雷同試卷鑒定工作機構出具的結果,“現在鑒定結果出來了,被告只能執行。無論從能力上還是權力上,被告都沒有辦法否認鑒定結果”。
對于原告要求調取考場監控錄像的要求,被告表示,并沒有相關規定要求公務員考試考場必須配備監控錄像,“即使有監控,對于一些高科技作弊的行為也看不出來”。而趙馨芃所在的考場在天津市河西區一所小學,該考場并沒有安裝監控設備。
被告還通過律師表示,對趙馨芃的處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公務員招錄考試的相關規章不是很健全,作為被告只能按照規定執行,我中心在履職程序上沒有嚴重瑕疵”。
法庭將擇期宣判。(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胡春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