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公安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規定我省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簡稱“院校”)學生戶口管理提出了具體工作安排。
通知要求各院校設有集體戶,應確定一名校領導為分管戶籍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安排一名工作人員為戶籍協管員,負責協助當地公安機關對本校集體戶口、暫住戶口進行登記管理工作。院校在錄取學生時,應在《錄取通知書》上注明新生可以自愿將戶口遷往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內容;在學生畢業時,應當督促戶籍協管員配合當地公安機關將《戶口遷移證》送達畢業生本人。同時采取校園網通知或者張貼公告等多種方式,公布戶口辦理服務指南和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指導協助院校新生、畢業生辦理戶口遷移等有關手續。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重點群體落戶事項。一是實行院校錄取學生自愿遷移的政策。院校錄取的新生,可憑《錄取通知書》,申請將戶口簽往院校學生集體戶。其中,我省戶籍的新生被省外院校錄取的,向戶口所在派出所申辦《戶口遷移證》;被省內院校錄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辦戶口網上遷移。畢業離校時,應當將戶口遷出學生集體戶,對已落實就業單位的,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往就業創業地或者回原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將戶口遷回原籍。二是實行院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落戶優待政策。院校畢業生,自畢業起3年內落實就業創業單位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就業創業地,憑《畢業證書》、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營業執照),向就業創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辦落戶手續。已開具《戶口遷移證》的院校畢業生申辦上述戶口遷移事項,應當一并提交《戶口遷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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