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在裁決中裁定:
仲裁庭裁定 Talpa 贏得授權協議中定義的所有知識產權專屬性權利。包括︰
1、本地的名稱權,包括“the Voice of China”,拼音“zhong guo hao sheng yin”和漢字“中國好聲音”;
2、原始標記和當地標識;
3、由制作公司和播出平臺的關聯公司等所不適當注冊或使用的商標和易混淆相似的商標;
4、音頻和視覺剪輯素材、制作完成劇集、宣傳促銷材料、錄音的現場表演和從事先系列的“中國好聲音”中獲取的音視頻素材;
5、微信和微博帳戶和蘋果的應用程序;
6、網站域名:“www.chvo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