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廈門市委市政府正式印發《廈門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進一步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高顏值的生態花園之城筑起一道堅實的屏障?!斗桨浮芬螅?019年起,在全市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市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一直以來,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在市委市政府的帶領下,市生態環境局攜手各級各部門積極探索、突出體制機制創新,以同安區為主要探索試點區域,逐步確立、并在全市范圍內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如今,《方案》的出臺,意味著這一創新制度的確立,不僅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還形成了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有效確保“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落實,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補齊生態環境短板,加快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保障生態安全 依法追究賠償責任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這是《方案》規定的基本原則,更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精髓。這一原則充分體現了生態環境的價值,通過依法追究賠償責任,促使賠償義務人為損害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無法修復的必須用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即便賠償義務人因為其損害行為被依法追究了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依然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方案》明確了應當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五大類情形,分別是: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全市陸域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以及陸域生態保護紅線以外的其他地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直接導致區域水、大氣、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耕地、林地、綠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以及發生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一旦當事人存在上述情況,就是賠償義務人,就會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的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包括損害評估和修復評估)等合理費用。以2017年10月30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損害賠償訴訟為例,葉某在禁養區實施規模化生豬養殖破壞生態環境,最終,他不僅要支付91.75萬元賠償款,還要承擔損失鑒定費、案件受理費等相關費用。由此可見,損害生態環境的事情不能做,否則代價可能會讓人承受不起。
規范索賠流程 形成高效索賠機制
一旦發生了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應當依法追究賠償責任的,該由誰來啟動索賠?流程該怎么走?《方案》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市政府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人,指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具體工作,并根據需要委托各區政府在轄區內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等相關部門,以及各相關區政府,則要根據各自職能,及時將相關損害案件報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確認后啟動索賠工作。接下來,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還將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市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啟動管理辦法,明確調查啟動的具體流程和要求,形成規范高效索賠啟動機制。
《方案》還規定,索賠可以通過賠償磋商或者賠償訴訟的方式進行。這其中,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此可見,不論是磋商還是訴訟,最終的結果都是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的,最終目的都是要讓賠償義務人付出應有的代價,讓其所支付的代價足夠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補償。
加強執行監督 強化賠償資金管理
要真正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有效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除了要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最關鍵的還是在于制度的落實。
對此,《方案》進行了細化的規定,要求切實強化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賠償義務人應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受市政府委托的區政府作為賠償權利人,應督促賠償義務人及時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賠償義務,對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或委托第三方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對以自然恢復方式修復的,賠償權利人還應進行跟蹤評估。不僅如此,《方案》還充分鼓勵公眾參與,要求不斷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
簡單來說,就是損害賠償以及生態修復的落實情況,賠償資金是否都切實用于落實修復,政府必須監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還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與此同時,《方案》還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扛起生態環保的政治責任,加強生態環境損害監測預警,加大環保網格化監管力度,及時化解可能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損害的潛在風險,并通過實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加強環境監管和培訓、宣傳等多種形式,強化企業環境風險意識,完善企業環境風險管理措施,從源頭減少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文/廈門日報記者 黃璜 通訊員 白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