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
本月起廈門公務員開繳工傷保險 繳費費率按0.1%執行
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我市出臺了全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政策,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將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納入我市工傷保險,省部屬駐廈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參照文件精神參加我市工傷保險。10月1日至10月31日為參保單位的參保登記期,各參保單位應于11月1日前完成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并從今年10月起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今后,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職工遭受工傷后,能夠享受與企業等參保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政策解讀]
工傷保險費=工資總額×繳費費率
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費費率按照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有關規定執行。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繳費費率按0.1%執行。
市人社局特別強調了以下三方面問題:
一是規定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因組織調動原因變更工作單位的,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其應當由原工作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接收單位負責。
二是對同時符合工傷保險規定與機關事業因公傷殘規定相對應等級的待遇享受條件的工傷職工,堅持遵循“不重復享受”的原則進行待遇發放。
三是2016年1月1日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按照工傷發生時的原有關規定確定為工傷的,作為老工傷人員同步納入工傷保險,并且不作費用清償,參保前的各項待遇不予追補。已經按照原有關規定享受的優撫待遇,按原標準、從原資金來源渠道支付。參保單位已經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解決工傷問題的老工傷人員,其老工傷待遇不再納入工傷保險。
【背景】
截至2015年末
我市183萬職工
參加工傷保險
此前,我市工傷保險已覆蓋全市所有企業、非參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截至2015年末,已有183萬職工參加我市工傷保險。在我市具有穩定勞動(人事)關系的用人單位中,只有機關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參加工傷保險。 (記者 何無痕 通訊員 胡曉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