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超時加班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超時加班”話題引發熱議。近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加班費案件,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28萬余元加班費。
2001年8月起,阿東(化名)進入廈門某船只停泊點擔任值班管理員,主要負責船只登記、打掃衛生、看管資產等工作。阿東說,他24小時在崗,吃住都在停泊點,其間若要離開,阿東就向站長報備,找人來頂班。據阿東介紹,在停泊點工作近20年,他僅因父親過世、兒子結婚等重大事情請過假。
2020年4月29日,單位通知阿東,因停泊點搬遷,2020年5月1日起就不需要人來看管了,阿東失業了。近20年來,阿東的月工資從700元漲到3000元,但除了部分法定節假日有加班工資外,阿東平時的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等均無落實。
阿東起訴了單位,請求法院判令確認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他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判令單位支付平時延時加班工資、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近170萬元。
思明區法院一審認為,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從阿東提交的工資支付憑證可認定,雙方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不過,阿東主張的19年勞動關系未獲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阿東出生于1951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4日已年滿60周歲。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間,雙方形成勞動關系;2011年8月24日之后,阿東已超法定退休年齡,不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所形成的關系應為勞務關系,阿東只能要求勞動報酬的給付。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判定按150%的工資報酬支付工作日延時加班費用,按200%的工資報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費用,按300%的工資報酬支付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加班費用。其中,按每天加班5小時計算平時延時加班工資,按每天加班13小時計算周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用人單位支付阿東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平時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共計28萬余元。用人單位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