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只吵鬧的小貓,房東擅自闖入租客的屋內將貓帶走,結果成了被告。近日,湖里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隱私權糾紛案。該案也是民法典實施后,該院宣判的首個隱私權糾紛案。
2019年5月,張某將房子出租給趙某居住,雙方簽了兩年的租賃合同。今年1月6日晚8點左右,房東張某給趙某打電話,表示趙某的小貓太吵了,引起鄰里不滿。趙某稱自己還沒有到家,回去一定處理。9點多,趙某打開家門,發現飼養的小貓不見了,屋里有被翻動的痕跡。她馬上聯系房東,張某承認是他用鑰匙打開門帶走了小貓。雙方因此吵起來。
趙某起訴認為,房東的行為侵犯了她的隱私權,要求對方道歉并作出賠償。被告張某在庭審時解釋,他之前就跟趙某說過小貓擾民的事,而且當天晚上因為趙某沒有回微信,人也不在,他才開門把貓帶到1樓,并沒有丟棄貓,也沒有給趙某帶來其他的財物損失。
湖里區法院審理認為,私人住宅無論是個人自有的房屋,還是通過租用、借用的房屋,都屬于個人支配的財產范圍,形成個人的隱私。張某私自進入趙某租住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隱私,趙某主張書面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予以支持。目前判決已經履行完畢。(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