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租下小區多個店面后,有權在店面的外墻上掛銀行廣告牌嗎?
近日,廈門一小區業委會為此狀告銀行,指責銀行占用全體業主共有的外墻,請求法院判決拆除廣告牌,并讓銀行支付外墻使用費9.8萬元。
這一案件,歷經兩審,最終,近日廈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小區業委會的訴求。
起訴:銀行掛招牌,業委會索賠
據了解,被告銀行之前與小區多戶業主簽訂了租賃合同,租下了多個沿街店面,租期10年,截至2016年10月。當時,出租店面業主都承諾,銀行有權在其允許范圍內設置招牌、廣告牌和指示牌等標識。
租賃后,銀行在上述房屋的外墻設置“某某銀行”“24小時自助銀行服務”等中英文標識。
在銀行設置招牌多年之后,今年年初,該小區業委會向銀行提出需交納外墻使用費。結果,銀行拒絕支付外墻使用費。
近日,小區業委會為此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銀行立即拆除該處的廣告牌,并向其賠償損失9.8萬元。
爭議:租下店面后,能掛標識嗎?
業委會起訴稱,銀行利用的外墻是“公共外墻”,根據物權法規定,建筑物的外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業主享有對公共部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第三方在未經業主集體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公共部位,均屬侵權,業主有權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不過,銀行答辯稱,根據相關規定,銀行已經租下了這些房屋,所以在自己租住的店外,即在合理的范圍內利用相對應的外墻面,不算侵權,也無須征得全體共有權人的同意。銀行對訟爭外墻的使用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法規、管理規定,也未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不久前,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業委會訴求,業委會不服,又上訴二審。
近日,廈門中院受理此案后,到銀行所在的現場進行了勘察認定,發現銀行所租賃房屋墻體外面連接著走廊,走廊相連接的外墻上設置有銀行的中英文標識牌。該標識牌的長度、寬度均未超出銀行承租店面對應的長度、寬度。
判決:租店設標識,屬合理使用
近日,廈門中院審理認為,銀行在自己租賃的店面外墻設置標識屬于合理行為,因此,終審判決駁回小區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法官分析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小區的外墻面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但是,業主基于對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可以無償利用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墻面,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本案當中,銀行對該承租房屋的使用來源正當、合法。
經實地勘察,上述房屋外墻相連著公共人行走廊,走廊外墻與臨街墻面相連,這種建筑特色即為“騎樓”,底層沿街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
所以,銀行基于商業辦公的需要,在其承租房屋專有部分相對應的臨街墻面設置銀行中英文標識,既符合商用房屋的慣常設置、建造和使用目的,又符合民事習慣、社會大眾觀念及公平合理精神,應屬合理使用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