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烏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烏魯木齊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草案提出:“在濕地內擅自筑壩、爆破、放牧;擅自征占用、開發利用濕地或改變濕地性質、功能的,情節嚴重,將處以兩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烏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會議審議的《烏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的說明中指出,首府現有濕地總面積2.12萬公頃,占全市總面積的1.49%,遠低于世界8.6%和國家5.58%的平均水平。主要問題表現為:濕地保護管理經費投入不足,相關部門在濕地保護工作中職責不清;在濕地保護范圍內,還存在隨意開墾土地、侵占濕地、排放污染物等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在濕地資源利用過程中,利用與保護不協調。
這份草案的起草研究借鑒了云南、湖南等多個省市在濕地保護方面的經驗,并反復向各區(縣)、46個市屬部門和多名立法專家征求了建議和意見。
《草案》提出,對于濕地保護,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機制,設立保護專項資金,將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劃定生態保護紅線予以最嚴格的保護,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性質功能不改變。
同時,對于在濕地內擅自筑壩、爆破、放牧、燒荒,未經批準擅自征占用、開發利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性質、功能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處5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兩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外圍按照濕地生態保護方案采取保護措施、履行恢復義務的,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濕地資源破壞的,責令限期恢復,并處以恢復濕地所需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夏莉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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