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獅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賴某某因犯危險作業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禁止賴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存儲活動。
據悉,去年10月27日,泉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石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民警依法對石獅市蚶江鎮一廠房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賴某某在未取得相關許可情況下,擅自組織工人生產丙烯酸烤漆、氨基烤漆、金油等危險化學品,現場查獲1000余桶危險化學品。該場所安全生產條件極差,未安排專人管理倉庫,未設置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存在重大事故風險隱患,危及周邊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泉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同年11月30日,石獅市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賴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采取強制措施。
辦案民警介紹,在生產作業中出現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對于未引發重大責任事故的,以往大多只依據行政法予以行政處罰。現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危險作業罪,按照規定,即使沒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了違反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行為,達到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性或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就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 楊德華 通訊員 林天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