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更半夜,兩次溜門入戶,不為錢財,而是找東西吃。吳某華的行為看似沒有什么危害性,卻已經觸犯了刑法。日前,石獅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男子吳某華罰款2000元。
2018年8月11日凌晨1時許,剛喝完酒的吳某華從大排檔離開,路上因為太餓,順道溜進石獅寶蓋被害人吳某爽家中想偷點食物,卻因沒有找到食物失敗而返。同年8月21日凌晨3時許,喝完酒的吳某華再一次溜進同一地點,想偷被害人吳某爽家中的食物時,被吳某爽等人當場抓獲。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吳某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未遂,酌情從輕處罰,遂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盜竊犯罪,是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一種犯罪類型。據承辦法官介紹,本案中,雖然吳某華想偷的只是飯菜,且尚未得手,卻因犯盜竊罪被公訴機關訴至法院,并被判處罰金。
很多人或許會心生疑惑,認為這只是小事,盜以小財處以大刑。然而,盜竊罪的標準并不是單純數額的多少,還要考慮到盜竊罪其他規定情況和具體量刑情節。根據法律規定,非法進入他人住所進行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我國刑法規定,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行為類型,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多少,只要實施了盜竊行為,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法官提醒,無論如何,我們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紅線。
(記者鄭秋玉通訊員支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