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事求是地講,中國籃協一直在通過規則修訂等方式,加強對球場的監管。比如,2014年10月,籃協就推出了“對因兩次違反體育道德犯規被 罰出場或直接被取消比賽資格的球員,將自動停賽一場”的規定,一年后又升級為“領到兩次技術犯規將被罰出場,并自動停賽一場”;今年則繼續對相關規則進行 細化,技術犯規累積到一定數字,如6次、12次等,也會被追加停賽。
但問題在于,并不是每條規則都如此細致,都能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原則。此次西熱力江被追加停賽4場的處罰,就頗具爭議。中國籃協在 處罰西熱力江時,引用的是聯賽紀律處罰規定第二章第七條,該條款主要是針對球場內出現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進行處罰,停賽場次為3~8場。但在很多業內人 士看來,西熱力江的行為,更適用第九條的規定。該條款主要針對的是球場暴力事件,“發生肘擊、揮拳擊打、猛踢、猛踹等行為”,停賽場次是5~10場。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賽季發生的天津男籃和山東男籃的球場暴力事件后,對被追加停賽10場的吳珂,籃協處罰所引用的處罰條款,正是“發生 肘擊、揮拳擊打、猛踢、猛踹等行為”這一條。相比吳珂被馬克希爾追得滿場跑,西熱力江的行為顯然更惡劣,但籃協卻引用了不同的條款,并對屢次在CBA鬧事 的西熱力江進行低限處罰,實在讓人費解。
對球場暴力行為姑息縱容的危害性有目共睹,如今,CBA公司已經成立,職業化的進程也在繼續,作為公司領導層,顯然應該從全局的角度去考慮問題,把聯賽的整體利益和訴求作為頭等大事,只有這樣,聯賽才有可能健康地發展。
本報北京12月25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