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不準”劃定紅線,制約選人用人權力
2016年9月,天津市紀委通報天津津南區委原書記呂福春嚴重違紀案時提到,呂福春喜歡大規模批量提拔干部博“口碑”,如此“任性”提拔干部令人咋舌。現實中,類似呂福春不遵守干部任免程序,違規提拔干部的現象并不鮮見,中央巡視組向海關總署、保監會、民航局等被巡視單位反饋巡視情況時,突擊提拔干部的問題均較為普遍。
對此,《守則》提出了“不準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等“五個不準”。黨建專家表示,“五個不準”實際是對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權力的有效制約。
一些地方已有相關探索。比如,青海2014年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制約與監督的暫行規定》,規定各層級黨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其中包括:不得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不得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除了任人唯親、超職數配備干部等常見問題,“超機構規格提拔任用干部”也值得注意。一段時間以來,為解決干部待遇問題,有些地方和部門搞所謂“低崗高配”,擾亂了干部的層級管理和權限管理。“有的干部有其名無其實,有待遇無責任,許多不作為現象與此有關。”吳江認為,必須做到嚴令禁止,必須零容忍。
黨建專家表示,整體而言,《守則》所強調的“凡提四必”“三個不上會”“兩個不得”“五個不準”等,有著明確的內在聯系:“凡提四必”是針對討論決定之前的組織考察環節,“三個不上會”也是針對上會前的環節,前者是正面清單,后者則是負面清單,兩大清單協同發力,把好上會前的環節關。而“兩個不得”是針對上會討論決定這個關鍵環節而言,“五個不準”是管住會后與日常。從這四個方面對干部選拔的各個環節實行了全覆蓋,從而把選人用人制度的籠子扎得更密。
“這樣,從會前到會后,從提名動議到討論決定,從會上討論決定到平時管理,形成一個完整的制約鏈條,切實堵住制度漏洞,有效防止選人用人的不正之風。”劉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