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調整需要綜合論證
現行標準的由來及問題
現行標準來源于2008年3月1日公安部發布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其中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這是用各種槍支對豬特別是它的眼睛進行射擊試驗后的結論。
在此之前,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槍支認定標準要高一些。2001年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對于不能發射制式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照下列標準鑒定:將槍口置于距厚度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者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備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被認定為槍支。
2001的規定主要是公安技術人員對軍用標準的參照(檢測炮彈彈片飛離1米后與木板撞擊),但軍用標準其實是明顯高于民用標準的。2006年7月,公安部組織多地公安技術專家在南京共同研究持槍殺人問題,會上就有人基于前期一些試驗提出,要把槍支認定標準定在1.8焦耳/平方厘米。這后來得到北京、天津、上海等很多大城市的支持,它們當時也是基于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營造良好治安環境考慮的(那時候可是奧運熱),希望從嚴管理槍支。
為此,在2001年標準和2008年標準并軌運行一段時間后,公安部于2010年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主要沿用了2008年的標準,實際上也就是對2001年標準的廢止。
反映到實際工作和生活中,目前社會上大部分打氣球的氣槍都是超過1.8的(為什么沒有管,那是司法機關履職的另一碼事)。需要說明的是,標準的執行其實也會存在各種問題,比如近些年來我們一直要求槍支認定需要多家鑒定,就是因為槍支的完損度、子彈的材質等多種因素都會影響到鑒定結論,再如法院檢察院是否采納公安技術人員的鑒定結論,也要具體問題具體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