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別淪為“九龍治水”
木須蟲
12月25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電子商務法草案,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加大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力度,還有的建議將快遞物流納入消費者信息保護主體。針對個人信息保護問題,草案專設一節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要建立制度提升信息手段,防止信息泄漏、丟失、毀損,確保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安全(12月26日澎湃新聞)。
電子商務法中涉及個人信息保護條款,從重視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角度來看,的確是一種進步。但在立法實務中,又會面臨很多問題,比如如何細化規則設計、處罰辦法以及明確執法主體、怎么推進行刑對接等實際問題。如果設計過細,可能變成個人信息保護法,讓電子商務法名不副實。同時,個人信息保護缺少明確的上位法,許多有待研究的問題,難以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實踐中解決。受限于此,電子商務法中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設計,只能是籠統的、粗線條的,探索的意義遠大于實質性的保護。
正因如此,審議中有委員認為,行業針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在監管和制約機制上應進一步完善,在可操作性上還應該進一步加強。此外,還有委員提出快遞物流也應納入到電子商務法的信息保護中來。這客觀反映出,個人信息保護專門立法與行業立法之間的矛盾。行業監管重視消費者信息保護沒有錯,然而,根本的問題在于,如何統籌立法專業與行業的一致性,以及保護實務中尺度與力度的協調性。